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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类税、费政策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发布时间:2016-08-03点击量:169

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发布以来,涂料行业的消费税征收已有一年时间,针对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了《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95号)(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其中明确了以下几点:

1、    明确涂料大包装改小包装,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四条所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是指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涂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3、   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涂料,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

其中对涂料生产企业较为利好的是第三条中“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可为涂料生产企业节省部分检测费用。按照该条要求,企业应在委托检验时提供类别名称,报税时与检测报告一并提供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

      除了涂料消费税,涂料企业还应关注已经实施的排污费征收的问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并印发的财税[2015]71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虽然涂料产品制造未被纳入试点范围内。但北京、上海、安徽等省市已开始对涂料征收排污费,分阶段在涂料制造和应用领域征收。排污费的征收虽然没有全面铺开,却箭在弦上,是涂料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低VOC是涂料行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粉末涂料、光固化涂料、无溶剂涂料、水性涂料以及高固体含量涂料是未来发展的主要品种。涂料消费税政策实施以来,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联合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积极研究标准,与各级国税部门联系,制定出科学、合理的VOC检测程序,为涂料企业快速、准确的出具了检验结果,为税务部门提供了的技术支持。

      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一如既往地关注国家相关政策,有最新的信息将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向大家反馈。也欢迎广大企业需要标准咨询或检测需求随时与中心保持联系。